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4 月 22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130573824 號函辦理。
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案,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6000669D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本修正案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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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整併調查處理機制減輕學校負擔:
(一)具備專業性及公正性之調查小組,有效維護被害學生權益,兼顧教學現場脈絡(第 16 條)
(二)區分不同事件的調查程序,減輕學校負擔。(第 13 、 47 條)
(三)明定教師的阻卻違法事由,維護教師權益,鼓勵並保障教師積極輔導管教學生。(第 4 條)
二、健全主管機關監督機制有效保障教師工作權:
(一)主管機關設審議委員會,專業審查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定。( 52 條)
(二)發現事件調查程序或終局實體處理違法時,得命學校繼續調查、重新調查或依法處理( 53~56 條)
三、建立完善被害人陳情制度:
(一)檢舉人不服學校不受理決定,及被害人不服終局處結果,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之制度,並建立嚴謹完善的主機關審議與監督機制。(第 10 、 50 條)
四、強化相關配套措施:
(一)人才庫建置已逾千人,約 80%為教師。
(二)配合法規修正,編纂工作手冊。
(三)經費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公、私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