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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怡君 - 人事室 | 2019-04-25 | 點閱數: 670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8 年 4 月 22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80477976 號函辦理。

主旨: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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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調任。
教師申請介聘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 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之察覺期、輔導期或評議期者。
4.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二) 公費特教系畢業之教師,於義務服務年限尚未期滿前,不得轉任普通班教師。
(三) 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進修、侍親等留職停薪及商借他縣市(含海外)學校年資,不予採計;服兵役、育嬰之留職停薪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方得參加介聘;但最近一次以超額教師介聘者,不在此限。
(四) 留職停薪中之教師應於申請介聘時檢附復職證明,且回職復薪生效日為當年八月一日(含)前。
(五) 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六) 教師參與候用主任甄選儲訓,凡經推薦錄取並取得結訓證書者,應在原推薦學校兼任主任職務至少二年以上並符合介聘資格者,始可參加教師介聘調動。
(七) 學校(園)申請教師介聘數額,不得超過學校當學年度各教育階段、類別(普通班、特教班、幼兒園)教師編制數二分之一。申請人數超過時,依積分高者優先,積分相同時,抽籤決定,學校(園)校長及人事主管應負審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