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資格:
(一)具原住民身分。
(二)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二 、才藝競賽
(一)個人單項才藝優秀獎學金:
1 、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本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者。
2 、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第 1 名新臺幣 10,000 元,第 2 名新臺幣 8,000 元,第 3 名新臺幣 5,000 元,第 4 至 6 名或佳作新臺幣 3,000 元。
(二)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
1 、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本署辦理之全國性競賽,獲團體獎前三名者。
2 、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依下列團體賽人數核算個人獎學金:
(1)競賽成隊人數二至十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 5,000 元。
(2)競賽成隊人數十一至二十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 2,500 元。
(3)競賽成隊人數二十一至三十人,個人獎學金新臺幣 2,000 元。
(4)競賽成隊人數三十一人以上者,個人獎學金新臺幣 1,500 元。
三、申請文件
1 、申請書及身份證明文件。
2 、前一學期獎懲紀錄(或證明)。
3 、近一年內獲獎證明文件影本(需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4 、申請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者,請另行檢附競賽手冊。
四、申請期限:請於111 年 4 月 18 日(一)中午前送件至教務處彙整。
備註:
1 、若於全國競賽中獲獎,比賽成績已於全國競賽網站中公告,但還未獲得獎狀證明,可至全國競賽網站上先行下載得獎明細,獎狀影本再寄送補件。
2 、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本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者,可申請。另受理之獲獎期間為 110 年 4 月 16 日至 111 年 4 月 15 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