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 3 年內災害發生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二、校內申請: 即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1 日止。
三、核發金額: 每名新台幣 5,000 元整。
四、申請方式: 請參照附件說明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