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內申請日期:至 108 年 9 月 10 日止
二、獎助對象:在校品學兼優學生,以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之學生優先申請,但已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不得申請。
(一)、一般學生:每一學期請提供學期總成績,每科需達甲等分數(即 80 分以上)。
(二)、身心障礙學生:每一學期請提供學期總成績,每科需達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三) 、名額:每校五名。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資料完整且具學校戳章)。
(二)、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三)、學生成績單。
(四)、身心障礙、清寒證明資料或學校/師長推薦函(如有特殊狀況或以此資格申請者必備)。
四、申請書可不必準備,由教務處註冊組統一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