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原住民學生奮發向學,提升教育水準,以培養優秀人才,貢獻國家族群,並培育其五育之均衡發展。
二、現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取得中高級以上考試認證。
2.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原則如下:國民中學每學期三十名,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
四、申請表件:
(一)申請書1份(如附件)。
(二)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三)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一份(如帳戶非本人請簽寫附件切結書)。
(五)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五、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至本(110)年10月8日止。
備註:有意申請者請直接備妥申請表件寄至本區區公所初審,或由本校教務處統整後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