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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郭怡均 - 獎學金 | 2021-08-04 | 點閱數: 600

一、宗旨: 為培育學業及特殊才能有優異表現之學生,使其成為有用人才以回饋社會,特訂定本辦法。

二、培育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殊才能組:

1、在音樂、美術、舞蹈、戲劇等表演相關領域,表現優異,且近三年曾參與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或國內全國性個人比賽,並取 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2、於教育部公布之最新年度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刊載之體育競賽 種類中,個人競賽項目成績表現優異,近三年曾入選國家代表 隊或培訓隊,或曾參與國際性具規模之比賽以及國內由中央政 府主辦之全國性個人競賽項目,並取得前三名或特優獎者。

*符合培育條件之申請者中,若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者優先錄取。*

三、獎助項目及獎助金額:

(一) 獎助項目及金額得視受培育學生之學雜費、書籍購置需求、國內外生 活費等實際狀況個別評估核給。

(二) 國內學校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限為新台幣貳拾萬元;特 殊才能組音樂領域中家境清寒之學生,如有購置樂器需求,可於申請 時提出購置計畫,由本會專案審查,培育金額每人每學年合計最高上 限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

四、申請條件: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後,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申請人自傳 (含個人求學歷程、生涯規劃、家庭經濟環境、社會服務看法、如何運用本獎助學金等)。

(四)指導老師(或所長)推薦書。

(五)在學證明。

(六)資賦優異證明:

特殊才能組: 除歷年成績單正本外,並需檢附參與比賽得獎證明影本及最具代 表性之作品或演出、表現(靜態提供照片、圖稿等;動態則提供個 人演出、作品、比賽或專長活動項目之動態紀錄影片)。

(七)足以證明家境困難之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中)低收入證明、 財稅證明等相關文件)。

(八)若有公益服務之證明文件,可提出供評審參考。

(九)其他足以證明所列狀況之文件。

五、受理收件至 110年 10 月 10 日截止。

六、有意申請者請詳閱附件,並在期限內繳交文件至教務處彙整或自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