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政府 110 年 6 月 29 日府人給字第 1100793470 號函辦理。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集中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隔離治療時,得視同住院治療並發給慰問金,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6 月 28 日部退五字第 1105359014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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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目前國內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確保醫 療量能及嗣應疫情發展需要,已有相關應變措施,爰公務 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確診 COVID-19 ,相關權責機關倘係配合 緊急應變措施而將其轉送至集中檢疫場所(含防疫旅館)隔 離治療者,得視同住院治療。又該慰問金之申請,應檢具 申請表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隔離治療通知書、 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等足資證明進行治療及治療日數等相關文件,經服務機關學校依慰問金辦法規定核定後發給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