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3 月 26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00390571 號函辦理。
主旨:修正「臺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臺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含第三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條文規定)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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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說明:為配合教師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修正,爰調整教育學者為學者專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