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學之在學清寒學生。
二、申請標準:學業成績(一般學科或領域):各學習領域均達 70 分(乙等)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三支警告以上處分者。
三、申請表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109學年度上學期)。
(三)獎懲紀錄。
(四)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本一份。
(五)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一份(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
(六)區公所開立低、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四、名額:本校名額12名。(以申請先後順序為主)
五、金額:國中組:新臺幣二千元。
六、受理期限:110/3/26日(五)前將申請表件繳至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