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助學及長期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長期助學不包含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三)由本會於一般助學及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審核通過之學生中,擇定若干名長期助學學生。
二、
(一)一般助學金額: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二)長期助學金額:
[長期助學之學生,首次申請後由本會不定期關懷其情形,最長助學至高中(職)畢業]國中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參仟元整,持續助學。
三、申請條件: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四)、(五)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1、助學金申請書。
2、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3、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4、當年度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5、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二)變故事由發生於六個月內者,請由學校轉介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專案辦理。
(三)已由學校轉介獲得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者,如確有助學需要時,亦得申請本助學金(需依程序評估)。
(四)本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4名(含)以上者,得增加一名(請同信封郵寄),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四、申請時間、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二十日止(國小、國中及高中組)。
(二)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1、頒發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十一月底,第二學期為每年五月中旬。
2、頒發方式:一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郵寄方式寄發。
長期助學金以匯款或支票方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