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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施柏生 - 學務處 | 2020-06-22 | 點閱數: 236

一、爾來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學生之間之性霸凌行為(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教師知悉後處理不當衍生之糾紛。如貴校有類此事件,請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完成法定通報作業,違者將依同法第 36 條第 1 巷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預防類此事件再次發生,請務必加強宣導性別平等教育法通報加處理之相關規定,應於知悉後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經申請或檢舉進入調查程序後處理期間不得逾 4 個月,除依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續處外,應持續強化當事人性別意識及追蹤輔導,並應與當事人家長建立良好溝通管道,相關處理情形亦應主動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