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助方式
凡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清寒家庭以及同濟家庭子女且為在校學生均可申請,並分成清寒子弟(A 組)和同濟家庭子弟(B 組)兩部分。
(一)、 清寒子弟 (A組):適合社會上一般弱勢清寒家庭子弟(非同濟家庭者)申請, 分為國小、國中及高中三組,每組名額各為100人,經評審入選者,國中組每名頒發助學金新台幣8仟元整。
(二)、 同濟家庭子弟 (B組):僅限同濟家庭子弟申請,分為國小、國中及高中三組,每組名額各為50人,經評審入選者,國中組每名頒發獎學金新台幣壹仟伍百元整。
二、申請資格
(一)、十八歲以下的在校生。
(二)、學年度學業成績總平均(108 年 7 月 1 日至 109 年 6 月 30 日:上、下學期): 清寒子弟部分(A 組)70 分以上;同濟家庭子弟部分(B 組)80 分以上。
(三)、本獎助學金之申請,每年一戶一名為限。
(四)、七年級生(無國中成績)不具申請資格。
(五)、同濟家庭子女限會員之直系後輩(例如:兒女、內孫)。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申請者本人及監護人戶籍謄本正本(需有紀事內容),並請自行加註”僅供本次申請獎助學金使用”字樣。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四)、前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影本(或於申請書上填寫分數並請學校核章)。
(五)、若為清寒家庭子女則另檢附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若為同濟家庭子女則另檢附長輩為同濟會員之基本資料。
四、申請時間 自即日起至 109 年 7 月 15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