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新住民子女:
新住民之已設籍子女,且在臺居住及就學,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申請者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勵)學金。
二、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108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每名3000元
(二)清寒助學金: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108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每名5000
三、申請文件(含申請表、切結書、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子女人才資料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108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清寒學生助學金申請人需檢附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報名期間為2月25日(星期二)至3月27日(星期五)止,欲申請者請於截止日前將申請表件繳至教務處。
★備註:如須申請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或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請自行參閱計畫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