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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鍾明珠 - 總務處 | 2020-01-02 | 點閱數: 527

函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及發布令 1 份,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2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訂第 1080151829 號函辦理。 
二、旨案補助對象為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榮民或榮民遺眷,其有就讀國民中小學之子女者,可依作業要點規定時間,逕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請。 
 三、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