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 115 年 3 月 4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55700625 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如附件 1 )辦理。
二、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二)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夏、雅美(逹悟)、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 16 族;平埔原住民族群學生(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熟」相關註記者)請另申請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
(三)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若已申請原住民相關獎學金,請勿重複申請)。
1、依據該要點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若該項獎學金同樣是由獲獎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2、其餘一般獎學金(非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該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
3、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案「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但若申請該會之「優秀獎學金」,因同樣是由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四)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意即獎懲表上不能出現小過,請學校協助檢視是否可功過相抵,若可請學生務必進行抵銷後再送件,方符合申請資格。
(五)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或團體才藝競賽獲獎者,始符合個人單項或團體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資格(各地方政府、各協會/總會、教育部體育署等所發放之獎狀,皆不包含在內),參考樣態如附件 2 。
三、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申請時間:於 115 年 4 月 30 日(星期四)前。
(二)申請文件:
1、申請書:如附件 3 ,請務必使用公告格式申請,並務必於申請表中「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聲明欄位」簽名。
2、身分證明文件:以能辨識原住民族身份即可,可提供戶口名簿影本、學籍系統查詢資料或教育部學生資源網資料,需顯示申請學生之原住民族別(截圖列印後蓋教務處之戳章),參考樣態如附件 4 。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
4、獲獎證明文件影本(需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參賽獲獎期間為 114 年 4 月 16 日至 115 年 4 月 15 日(以獎狀的日期為主),非於前述期間範圍內之獎狀證明,不予受理。
5、申請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者請另行檢附競賽手冊,參賽名冊為比賽官方印製,通常位於獎狀背面,或提供當初報名表,同一競賽所有參賽同學名字都要列出(如附件 5 )。
欲申請者請詳閱參考附件並下載申請書填寫,並將以上資料送至教務處彙整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