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辦法獎助對象: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資賦優異學生,於申請獎助之前一學年
(113 學年度:113 年 8 月 1 日至 114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全國性各類科競賽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於前五名之獎項。
二 資賦優異學生得填具申請書,檢附特殊表現優異證明,於 115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二)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三 、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封面(每校 1 份並完整填寫)。
(二)特推會會議紀錄(每校 1 份含簽到表)。
(三)申請彙整總表(每校 1 份並核章)。
(四)申請表及 113 學年度獲獎紀錄之 A4 規格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表應完整填寫並核章,證明文件影本查驗無誤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影本以個別學生為單位裝訂)。
欲申請者請詳閱計畫說明,並依照文內所需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