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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王咏琇 - 輔導室 | 2026-02-25 | 點閱數: 2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2 月 2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55700069 號函。

二、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條規定略以,應確保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意見並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三、各校辦理相關活動時(含規劃畢業旅行),應納入友善環境空間與配套措施之規劃,提供合理調整以落實平等參與權,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不因多數決機制而受忽視,使每位學生皆能充分行使意見表達之基本權利。

四、本案聯絡人、電話及信箱:柯小姐, 02-77367475 , e-1445@mail.k12e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