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 3 條及發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要點」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教育部修正「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 3 條及發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要點」。
一、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主管職務,依教育階段、組織層級、學校規模及個人工作負擔繁重情形,就工作表現優良者,分三級發給獎金。
二、轄屬學校符合前項第三款第一目情形,且班級數已達該府轄屬同教育階段學校前百分之五者,得比照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支給。
三、所稱工作表現優良,指申請當學期未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四、本獎金每學期辦理一次,應於各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依程序辦理。
五、發給數額如下:
(一)第一級:每人每月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二)第二級:每人每月發給獎金一千五百元。
(三)第三級:每人每月發給獎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