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既有的社會保險給付之外,再加上公務預算補足差額,讓每胎生育之補助均達到十萬元。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其依各該社會保險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及相關補助之金額合計較本表所定補助基準為低時,始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