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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雪芳 - 人事室 | 2026-01-09 | 點閱數: 27

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既有的社會保險給付之外再加上公務預算補足差額讓每胎生育之補助均達到十萬元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其依各該社會保險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及相關補助之金額合計較本表所定補助基準為低時始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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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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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修正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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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政院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