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學校幹事、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規定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甄選作業 任職年限為三年。(修正規定第八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
二、刪除護理人員陞遷規定第三階段,遴補現職公職護理人員及具護理人員資 格之非現職公職護理人員,二者人數比例各占百分之五十之規定,增列擇優 錄取,錄取人數每滿三人應有一人具銓敘有案之現職公職護理人員,無適當 人選時得重新公告徵才。(修正規定第十點)
三、修正營養師陞遷規定第二階段,增列「測驗」項目,並調整各項成績占比; 刪除營養師陞遷規定第三階段,現職公職營養師及具有營養師資格之非公 職現職人員,各占百分之五十辦理甄選之規定,增列擇優錄取,錄取人數每 滿三人應有一人具銓敘有案之現職公職營養師,無適當人選時得重新公告 徵才。(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四、刪除學校幹事、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錄取人員未依規定期限到職或因個人因 素放棄報到,於日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行申請調任該職務之規定。(修正 規定第八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