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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鍾明珠 - 總務處 | 2025-12-05 | 點閱數: 47

說明:

一、依據市府 114 年 11 月 18 日府社身字第 1141547136 號函辦理。

二、依所附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函文說明,行政程序之開始與進行原則上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9 條規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三、倘身心障礙者於行政程序進行中提出合理調整請求,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審酌具體個案情形,調整程序進行方式,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相關精神。至於協商合理調整需求期間是否暫停程序,仍應由機關依個案情形及相關法規自行判斷。

四、請參照上開說明,於辦理涉及身心障礙者之行政程序案件時,確實依據規定妥為處理,以保障當事人程序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