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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雪芳 - 人事室 | 2025-10-14 | 點閱數: 140

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44203364D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8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44203364A 號令修正發布。

主要修正重點:

  1. 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
  2. 將學校核准延長之病假稱為延長病假;依第四條第六款所請公假修正文字為因公傷病請公假。
  3. 配合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修正留職停薪期間病癒申請復職時之檢證規定。
  4. 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
  5. 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酌修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其檢證規定。
  6. 本規則施行日期除第八條及第九條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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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請假規則修正令.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