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8 月 26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1669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
二、請各人事機構配合宣導,鼓勵公教人員上傳健檢資料至健康存摺,並於辦理團體健康檢查時,將同意之人員名單提供給醫院協助結果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