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 法」(如附件 1)辦理。
二、本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於同一教育階段三年內未曾 獲本辦法獎補助者,得繕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學校向本局申請獎補助金:
(一)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 名或相當前五名之成績。
(二)前一學年度學習評量結果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表現優 良。
三、前開各情形已獲本府所屬機關單位相同性質之獎勵者,不 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出申請;同時符合者,應擇一提出申 請
四、請轉知學生或相關人員提出申請,由學校召開特推會,並 將特推會會議紀錄及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 2)於旨揭時程內 提出,逕寄身心障礙教育資源中心(溪北辦公室)蔡佩君小 姐(730 臺南市新營區公誠街 5-1 號 信封加註「獎補助金申 請」)。
五、檢附各校申請配額表及作業流程(如附件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