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一、 為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之裁處,建立公平合理適當之行政裁量減少裁罰爭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 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但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三、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四、 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