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彰化縣政府 108 年 4 月 29 日府教特字第 1080140107 號函辦理。
主旨:有關特殊教育教師因進行縣外介聘作業,經介聘積分審查作業順利媒合至本縣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8 年 4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1080106940 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據原函文說明四,重申說明介聘至本縣學前及國中小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務須由本府調至本府教育處或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辦理相關行政工作為期兩年,以利相關特教業務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