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二)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若已申請原住民相關獎學金,請勿重複申請)。
1、依據該要點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若該項獎學金同樣是由學業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2、其餘一般獎學金(非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該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
3、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案「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
(三)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意即獎懲表上不能出現小過)。
二、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學業優秀獎學金,各階段獎學金金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5,000 元。
(二)國民中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3,000 元。
(三)國民小學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2,000 元。
三、本案獎學金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申請時間: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申請資料請於 114 年 3 月 14 日(星期五)前。
2、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以能辨識原住民族身份即可,可提供戶口名簿影本、學籍系統查詢資料或教育部學生資源網資料,需顯示申請學生之原住民族別(截圖列印後蓋教務處之戳章)。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或證明)文件。
(4)申請書中,「年級」請填寫原年級(所送成績單之年級)
3、就讀國中一年級及市立高中一年級學生皆可申請本案獎學金,請至原就讀學校辦理申請,並請於申請單上勾選「畢業生」。
(1)國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小辦理申請,並檢附國小六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2)高中一年級學生請至原就讀國中辦理申請,並檢附國中三年級下學期成績單。
***欲申請者請詳閱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