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教育部認定偏遠之高中、國中及國小就讀經濟弱勢家庭學生,且學業成績為全校前 50%。
二、申請期間及方式:申請即日至 113 年 11 月 15 日止起,申請相關資料請寄送至臺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 267 號 3 樓之 10 。
三、申請資格:每校每年級 1 位名額,由學校統一發函至該會通知得獎名單並撥款到學校帳戶。
四、補助金額:
(一)、高中組新臺幣 8,000 元整。
(二)、國中組新臺幣 5,000 元整。
(三)、國小組新臺幣 3,000 元整。
五、其餘資訊,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