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教育部認定偏遠之高中、國中及國小就讀經濟弱勢家庭學生,且學業成績為全校前 50%。
二、申請期間及方式:申請即日至 113 年 10 月 18 日止。
三、申請資格:每校每年級 1 位名額,由學校統一發函至該會通知得獎名單並撥款到學校帳戶。
四、補助金額: 國中組新臺幣 5,000 元整。
五、其餘資訊,請有意申請者詳閱附件,並在期限內將應備文件繳至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