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113 年 9 月 27 日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對象: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2 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 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三、申請方式:請檢附具僑生身分之戶口名簿供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