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格:
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夏、雅美、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16族。
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請另申請台南市政府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二、本項獎學金分為: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以上
2.申請文件:
(1)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書
(2)戶口名簿,需有族別以辨識原住民族身分
(3)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暨獎懲紀錄
3.申請期限:欲申請者請將應備文件於 113 年 3 月 13 日(三)前繳至教務處彙整。
(二)才藝優秀獎學金:
1.具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或團體才藝競賽獲獎者,始符合個人單項或團體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資格。(各地方政府、各協會/總會、教育部體育署所發放之獎狀,皆不包含在內)
2. 申請文件:
(1)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書
(2)戶口名簿,需有族別以辨識原住民族身分
(3)前一學期獎懲紀錄
(4)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參賽獲獎期間為 112 年 4 月 16 日 113 年 4 月 15 日)
(5)申請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者須另行檢附競賽手冊
3.申請期限:欲申請者請將應備文件於113年 4 月 26 日(五)前繳至教務處彙整。
請欲申請獎學金同學務必詳閱內文及申請表件,並於期限內繳至教務處以便彙整及完成初審,如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