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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怡君 - 人事室 | 2023-04-19 | 點閱數: 42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2 年 4 月 11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20456161 號函辦理。

主旨: 函轉教育部釋示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適用對象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4 月 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0033254 號函辦理。

二、 檢附教育部公文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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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服務法已授權各主管機關另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相關事項之辦法,爰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等職務,其兼職數目等相關事項,應依其主管機關依服務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

二、查臺南市政府 112 年 2 月 14 日府教人(一)字第 1120199707 號函,有關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尚未訂定前,準用「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

三、另查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不得經營商業。但依第 6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9 項規定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