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2年1月16日府法濟字第1120085504號函辦理。
二、邇來接獲民眾陳情質疑有訴願答辯書以平信寄送致訴願人未收到一節,建議各校爾後類此影響民眾權益之重要文件,請採掛號或送達證書方式送達,勿以平信方式為之,以杜爭議,並維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