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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怡君 - 人事室 | 2022-06-22 | 點閱數: 111

依據臺南市政府 111 年 6 月 16 日府人給字第 1110771331 號函辦理。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依規定以居家照護隔離時,隔離期間如有進行(遠距)診療或後送就醫等情事,得依規定核發慰問金,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6 月 13 日部退五字第 1115448695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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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如公務人員『確因執行職務確診』COVID-19 ,且於居家照護期間,有經合格醫院(醫療院所)進行(遠距)診療或有後送就醫等情事,自得檢具合格醫院(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等足資證明治療等相關文件,依其治療次數或後送就醫住院治療情形,依本辦法慰問金發給標準辦理。申請前開慰問金之前提條件有三:
一、居家照護期間,要有「視訊診療」或「遠距醫療」或「後送就醫」之情形:如單純居家隔離而沒有上述醫療行為,就不是適用對象。
二、檢證申請:若符合前述前提條件,可以檢具診斷證明書等足資證明文件,依其治療次數或實際住院日數,依慰問金辦法規定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發給慰問金。如於居家照護視訊診療時,醫院(醫療院所)只開立『處方箋,並不是診斷證明書』,仍然需要持相關醫院(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書,才可據以申請。
三、『執行職務致確診須有因果關係』:因涉及個案認定,服務機關得依相關事實及證據逕為判斷。

四、慰問金發給標準請詳閱另請詳閱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