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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怡君 - 人事室 | 2019-05-16 | 點閱數: 497

依據臺南市政府 108 年 5 月 13 日府人給字第 1080559982 號函辦理。

主旨:有關軍職人員於 87 年 6 月 5 日以後退伍除役且支領退除給與,並轉任公務人員者,其所具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相關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5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084810557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有關旨揭人員具有下列情事者請依下列各項說明辦理:
(一)為 87 年 6 月 5 日以後退伍除役且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結算單(不包含支領退伍金者):
1、具 84 年 7 月 1 日至 8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之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者,「得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採計」;如該段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已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規定選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者,「應無息退還」。
2、具 86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者,應依規定「補繳軍職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再「移撥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帳戶,始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年資;如該段年資已依原退休法及退撫法規定選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者,「應無息退還」。
3、前述無息退還所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事宜,請公務人員經由辦理「其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之原服務機關」,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如該原服務機關已改隸(制),由承接機關負責辦理。
4、是類人員所具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之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於申請「退休」或「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時,應檢附國防部等權責單位於「107 年 6 月 23 日以後」出具之查註證明文件憑辦;如於 107 年 6
月 23 日前已開具查註證明者,應重新辦理查註。
(二)為 87 年 6 月 5 日至 107 年 6 月 22 日期間退伍除役且支領退伍金或結算單(以僅得支領退伍金者為限):具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之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年資者,仍應依原退休法及退撫法規定,選擇補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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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如具有上開說明二之軍職年資者,請洽本室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