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政府 114 年 1 月 7 日府人考字第 1132489936 號函辦理。
主旨: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各機關(學校)於旨揭作業注意事項修正前所已受理且尚未結案之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仍請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處理。
二、檢附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規定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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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小組之外聘專家學者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比例限制。(修正規定第 7 點)
二、修正縮短調查期程。(修正規定第 11 點)
三、修正職場霸凌之處置措施及檢討改善作為。(修正規定第 12 點)
四、新增主動告知員工協助方案機制。(修正規定第 13 點)
五、點次變更。(修正規定第 14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