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為八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四十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第一項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三、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
- (一)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 (二)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四、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五、各機關應確實簡化內部作業流程或程序,檢討不必要流程,彈性調整人力或工作指導等,儘量避免加班。倘應業務急迫性確有加班之必要,仍應審慎考量,視其輕重緩急覈實由主管指派,並於事前提出加班申請,避免有未經指派或先簽退後繼續執行職務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