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給優秀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 (一)就讀台南市所屬高中以下學校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 (二)本案補助對象之原住民族別,係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其依據行政院103年公告核定族別計有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達悟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賽德克族、撒奇萊雅族、卡那卡那富族及拉阿魯哇族,共16族。
- (三)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 (四)學生前一學期成績符合下列規定(國中):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乙等(70分)以上。
- (五)於前一學期改過銷過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即獎懲紀錄不得有小過以上之處分)。
三、獎學金額度:國中階段每人每學期新臺幣3,000元。
四、申請文件:
- (一)、申請書(如附件1):「年級」欄位填寫原年級,申請書已加註切結事項:「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若有偽造不實情事,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獎學金。」請學生務必於申請書切結事項欄位簽名。
- (二)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影本(應顯示申請學生之原住民族別)。
- (三)前一學期成績證明。
- (四)獎懲紀錄。
五、校內收件期限:即日起至115年9月21日(一)止。
六、國一新生請至原就讀國小辦理申請,於申請書上勾選「畢業生」,並檢附國小六年級下學期成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