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依上開規定,本市申請案採線上申請,資料上傳時間訂於115年4月1日(星期三)至4月30日(星期四)止,請申請人完成線上申請後,於115年5月4日(一)下午4時前,將完整申請書紙本送至受理單位(設籍學校),未送交或申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申請。
三、有關設籍學校之規定,說明如下:
- (一)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
(二)次依教育部112年5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58502號函釋:
- 1、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倘私立學校並非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開規定所定之學區學校,自不得作為申請個人實驗教育之設籍學校。
- 2、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指定設籍學校時,應以公立學校優先作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之設籍學校。
- 3、綜上,個人、團體、機構之設籍學校應以本市所屬公立學校為主。
四、申請相關表件請至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網站(以下簡稱非學網站)之「相關表件」區下載「臺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申請書」及附錄1至附錄6表件,並應於115年4月30日前至非學網站上傳前揭文件,另將所有申請資料之紙本依教育階段別送交以下單位:
- (一)國民教育階段及高中教育階段與學校合作之申請案:送交設籍學校承辦處室。
- (二)高中教育階段未取得學籍之申請案、本市團體、機構申請案:送交本市官田區隆田國民小學。
五、旨揭審查作業(面談)線上預約時間自115年5月7日(星期四)上午10時起至5月15日(星期五)中午12時止,請申請人自行至非學網站完成預約,逾期未完成者,將由承辦學校逕行安排,屆時仍須依通知時間親自出席。
六、倘有申請相關疑義,請至非學網站「Q&A」區查詢。
七、本案承辦學校窗口為官田區隆田國小,電話:06-5791047轉分機840、842或833。如有系統問題,請聯繫系統廠商,電話:02-2748-7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