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助對象:
在校品學兼優學生,以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之學生優先申請,但已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助學金。
(一)一般學生:上下學期總成績,每科需達優等分數(80 分以上)。
(二)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期總成績,每科需達乙等分數(70 分以上)
(三)名額:五名。
二、應備文件:
(一)獎助學金申請書。
(二)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三)學生成績單。
(四)身心障礙、清寒證明資料或師長推薦函一份(如有特殊狀況或以此資格申請者必備)
三、獎助學金金額:
新台幣貳千元整。
四、期限:
請於115年6月9日前將上述應備文件繳至教務處彙整。